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676條。借款人未按約定期限歸還貸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二十條起訴狀應當提交人民法院,並按照被告人數提交副本。
第二百三十六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壹方拒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法官移送被執行人執行。
第二百四十四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或者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財產。但是,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人的生活必需品應當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