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行政行為壹旦作出,就具有確定性和執行力。但是,對於違法或者不當的行政行為以及因事實和法律發生變化而不適宜存在的行政行為,行政機關有權力和責任自行糾正。自我糾錯的價值在於減少或避免行政糾紛的產生,盡快結束行政行為效力的不確定性,維護行政法律關系的穩定性,增強公眾對行政機關的認同和信任。目前,在沒有明確法律規定的情況下,行政機關主要可以采取撤銷、更正、改變原行政行為、確認違法等自我更正方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二條。人民法院宣告行政案件判決、裁定前,被告改變行政行為,原告同意並申請回避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根據該條規定,在行政訴訟中,作為被告的行政機關有權糾正錯誤的行政行為,人民法院應當審查確定該糾錯行為是否正確合法。推而廣之,在行政程序中,如果行政機關發現作出的行政行為確有錯誤,也有法定權限自行糾正。對於自糾行為的合法性,要看行政機關自糾的理由是否合法、正當,依法接受人民法院的司法審查。
上一篇:草地和草原的區別下一篇:欠錢的農村住房可以查封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