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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哲學的關系

從世界觀和方法論的角度看,哲學是法學的基礎,對法學起指導作用;另壹方面,法律是哲學的應用。二者不能相互替代,在社會科學體系中形成壹般與個別的關系。就法律發展的性質而言,中國歷史上的法律和西方法律都是剝削階級的法律;

由於歷史和階級的局限性,他的理論不能也不可能真正科學地解釋法律的本質及其發展規律。直到19世紀40年代馬克思主義法學的出現,法學領域才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

馬克思主義法學以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的哲學為基礎,深入分析了這種特殊的社會現象或法律現象及其發展的壹般規律,使法學真正走上了科學發展的道路。

在中國五千年的歷史中,20世紀以前,法學、法理學和上層建築中的刑名學基本上是混在壹起的,沒有獨立的法學,現代意義上的更不用說法學理論。比如在中國壹直占主導地位的儒家,從人性本善的哲學立場出發,重視道德倫理,強調聖賢政治,主張以道德為主刑,進行哲學論證。

直到清末憲政改革(1901)才成立史靜大學,開設法學學科,民商事和刑事分開立法。新中國成立後,在馬克思主義思想指導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馬克思主義法學初步形成和發展,為馬克思主義理論的發展提供了豐富的素材和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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