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行政訴訟司法賠償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國家賠償法》第二十八條第(七)項規定的直接損失包括下列情形:
1,財產在保全和執行過程中發生的滅失、毀損、黴變、腐爛等損害;
2、非法使用保全、執行財產造成損失的;
3.被保全的財產是國家批準的金融機構的貸款的,當事人在貸款狀態下應當支付的貸款利息。如果執行上述資金,貸款本金和貸款利息應由借貸雙方在貸款狀態下支付;
4、因停產停業造成的保全、執行、停產停業期間的工資、稅金、水電費等必要的經常性支出;
5.法律規定的其他直接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