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法修正案對刑法第224條的規定做了不同的規定,該條是刑法的補充規定: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為名,組織、領導傳銷活動,要求參加者通過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取得加入資格,並按照壹定順序形成層級, 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數作為計酬或者返利的依據,引誘或者脅迫參與者繼續發展他人參與,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應當以五罪並罰。 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從法律上可以看出,這個新規主要是針對組織、領導傳銷的人進行打擊,而不是普通的傳銷,因為他們也是受害者。這次刑法修改是適應新形勢的壹大進步。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壹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為名,組織、領導傳銷活動,要求參加者通過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取得加入資格,按照壹定順序形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數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