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英國法律規定的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大致分為三段。
1)10周歲以下的兒童被認定為無能力實施犯罪行為,所以絕對不負刑事責任。
2)英國10以上但14以下的兒童被推定為無犯罪行為能力。但是,與10以下的兒童不同,10以上但14以下的兒童無犯罪行為能力的推定不再是絕對的,可以用證據反駁。
3)14歲,有刑事責任能力。
所以在英國犯罪的,未滿18周歲,已滿14周歲的,負刑事責任。但年滿10周歲不滿14周歲的,推定為無責任能力。如果有相反證據證明行為人有實施犯罪行為的能力,應當認定其負刑事責任。
兩者相比較,可以說我國刑法對14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更加寬容,以教育挽救為主,符合保護未成年人、慎刑的理念。英國刑法推定10以上但14以下的成年人無犯罪能力,對被證明有犯罪能力的個人在教育挽救的同時進行處罰。法律涉及壹個國家的傳統和民眾的知識,各有各的生存土壤,只要適應自己的需要,很難說哪個更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