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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額貸款公司改制設立村鎮銀行暫行規定》核查結果

第七條籌備組應當聘請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對擬重組的小額貸款公司進行資產核實,同時對其經營狀況進行專項審計。清產核資基準日原則上選在清產核資工作開始的上季度末。籌備工作小組應對資產核實和審計結果進行審查。?

第八條清產核資完成後,籌建工作小組、小額貸款公司和中介機構應當對凈資產結果進行確認,簽署凈資產確認函,並按照小額貸款公司股東大會通過的凈資產處置方案對凈資產進行處置。?

第九條擬改制設立村鎮銀行的發起人,其資格和持股比例必須符合《村鎮銀行管理暫行規定》。對不願意擔任發起人、不符合村鎮銀行發起人或入股條件的,申請人應在申請開業前完成相關股權轉讓或清退。?

第十條相關工作完成後,籌建工作小組應當按照《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行政許可實施辦法》、《村鎮銀行管理暫行規定》、《村鎮銀行設立審批指引》的規定,向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提交改制後村鎮銀行的籌建、開業等行政許可申請材料。資產核實基準日和申請籌建日不得超過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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