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行為的法律效力不同。行政確認中不被認可的行為或地位,在沒有法律制裁的情況下,會產生無效結果;在行政許可中,未經許可的行為會產生違法後果,當事人將受到法律的制裁。即前者的法律效力具有溯及力,只是對未來的預判;後者的法律效力具有溯及力,但不具有溯及力。
3,意義不同。行政確認行為表現為行政主體對某種狀態、事件、事物或行為的法律上的承認、確認或否定的態度;行政許可行為是行政主體在對申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判斷的前提下,對申請是否予以批準或者同意的行為。
4.不同的行為。行政確認是壹種肯定性或宣示性的行政行為,僅表明存在狀態,不以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或消滅為目的。行政許可,在其常態(批準)下,是設立、變更或者消滅特定的法律關系,是壹種形成性的行政行為。
5.內容不壹樣。行政確認的內容是“中性”的,不直接為當事人設定權利或義務,對當事人有利還是不利取決於確認時存在的法律狀態或事實狀態;行政許可行為是壹種有益的行政行為,直接使申請人受益。
6.不同的方式。行政確認既包括依申請確認,也包括依職權確認;但是,行政許可只能是依申請才能發生的行政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