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曾春良的犯罪背景。
曾春良曾因盜竊罪入獄兩次,累計服刑約15年。2020年5月12日,曾春良刑滿釋放,但兩個月後又再次作案。8月8日至8月13日,五天內連續作案兩起,致三死壹傷。根據檢察院的起訴意見,曾春良盜竊被害人熊某梅家的行為未能得逞。被被害人熊某梅發現後,引發打鬥後逃跑。曾春良逃跑後,聽說樂安縣的警察在找他,嚇壞了。他認為康某帥報了警,讓他無法正常生活。他開始自殺。他半夜帶著尖刀和衣服來到熊某梅家,用錘子將熊某梅刺死。隨後逃至被害人康某國在熊某梅家二樓的房間內,用鐵錘對康某國及被害人吳某元頭部進行錘擊,致壹人死亡。作案後,曾春良在藏匿期間將桂某某殺害。在此期間,曾春良還盜竊豪爵摩托車壹輛、丁鵬三輪車壹輛、力帆摩托車壹輛,總價值3135元。可以說作案手段殘忍惡劣。
2.犯罪分析。
起初,曾春良只是想偷,但他失敗了。後來他又起了歪念,先後殺死了熊某梅和康某國。主觀上具有殺人的故意,客觀上造成了死亡的嚴重後果,構成故意殺人罪。另外,殺人後盜竊手表、銀手鐲等物品,構成搶劫罪;在逃跑期間,他又犯了盜竊罪。他數罪並罰,最後被判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