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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壹年決定我軍實行民兵與預備役相結合的預備役部隊建設制度?

1949年第壹屆政治協商會議通過的* * *同壹綱領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民兵制度。

1950年6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決定成立人民武裝部,以加強和統壹對民兵的領導。當時民兵已經發展到550多萬人。

1951 3月,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決定,縣級以上地方政府設立人民武裝部,鄉或行政村設立民兵指揮部。

1955實行義務兵役制後,重點進行預備役建設。

1957年6月,軍委下發《關於改進兵役工作的指示》,將民兵和預備役結合起來。

1957 10,張愛萍在全國兵役工作會議上說,我國的兵役制度是義務兵役制,其預備役的組織形式是現有的民兵組織。1958年全國民兵師全面否定預備役制度。

1961 12 11中央、國務院頒布民兵工作條例。

1978年,經中央批準發布了修改後的《民兵工作條例》;

1990 65438+2月24日,國務院、中央軍委發布修訂後的《民兵工作條例》)。

1962 6月19日,毛澤東發出“民兵工作要有組織、有政治、有軍事”的指示,使全國的民兵工作出現了新的局面。

從1981到1983,全國民兵組織調整改革全部結束,民兵年齡降為18歲至35歲;還明確規定骨幹民兵為壹級預備役,普通民兵為二級預備役。

1984年5月,全國人大通過的兵役法確定了民兵與預備役相結合的預備役部隊建設體制。

1992年5月中下旬,新中國成立以來第壹次專門研究我國基層民兵預備役部隊建設的會議在煙臺召開。民兵與預備役部隊相結合的預備役部隊建設制度,是人民解放軍幾十年兵役制度建設實踐中逐步總結出來的經驗,是人民解放軍預備役部隊建設的重要舉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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