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產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希望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在直接故意中,有認識程度的區別,即知道自己的行為必然導致對社會的危害後果和知道自己的行為可能導致對社會的危害後果。但是,這種理解上的差異並不影響直接故意的成立。只要妳意識到了危害結果的發生,無論妳是否知道它是不可避免的或可能發生的,並且妳對這種危害結果有心理上的態度,就可以構成直接故意。間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對社會產生危害後果,而故意放任,造成這種後果的心理態度。間接故意的認識因素是指行為人認識到自己的行為可能對社會造成危害,但不包括認識到自己的行為必然會對社會造成危害。因為放任是以行為人認識到危害結果可能發生也可能不發生為前提的,如果行為人已經認識到自己的行為必然會產生危害結果並決心實施,就不存在放任的可能性,其主觀意誌只能是希望該結果發生的直接故意。間接故意意誌因素是指行為人對危害結果的發生采取冷靜的態度。正因為如此,危害結果的實際發生才是認定間接故意的必要條件。沒有危害結果的,不能認為行為人具有放任危害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四條是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對社會產生危害後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後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故意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