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負責人是壹個統稱,不同經濟體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和職務不同:1,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集團公司、社團法人的負責人,稱為“法定代表人”;2.分支機構的主要負責人稱為“負責人”;3.代表處的負責人稱為“首席代表”。
法律客觀性: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第六十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在道路交通事故發生中所起的作用和過錯的嚴重程度,認定當事人的責任。(壹)因壹方過錯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負全部責任;(二)因雙方或者雙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和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三)當事人對造成道路交通事故都沒有過錯。如果是交通事故,雙方都沒有責任。壹方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另壹方不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