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公證程序規則》第十七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公證處申請公證時,應當填寫公證申請表。公證申請表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壹)申請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況;(二)辦理公證的事項和公證書的目的;(三)申請公證的文件名稱;(四)提交文件的名稱和份數以及相關見證人的姓名、地址和聯系方式;(五)申請日期;(六)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申請人應當在申請表上簽名或者蓋章。申請表不能簽名或蓋章的,由其本人按手印。
《公證程序規則》第十八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公證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自然人身份證明、法人資格證明及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其他組織資格證明及其負責人身份證明;(二)委托他人代理申請的,代理人應當提交當事人的授權委托書,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三)申請公證的文件;(四)申請公證的證明材料,涉及產權關系的,應當提交相關產權證明;(五)與公證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