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壹)》及典型案例。《解釋》明確,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未依法對平臺內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和審查許可,或者未依法履行報告、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等義務,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消費者有權要求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與平臺內食品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解釋》明確了責任主體,及時保護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解釋》,消費者就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向食品生產經營者請求損害賠償,被起訴的生產經營者以賠償責任應當由對方生產經營者承擔為由主張免責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這壹規定的目的是落實《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首問責任制,避免生產經營者相互推諉,及時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解釋》斬斷“黑作坊”食品生產經營鏈條,從源頭上打擊非法食品生產經營行為。《解釋》明確規定,預包裝食品中,生產經營中未標明生產者名稱、地址的,消費者主張生產者或者經營者依照《食品安全法》的有關規定承擔懲罰性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表示,解釋還明確了電商平臺自營和自營誤導責任,促進了食品網購環境的持續優化;嚴把流通銷售安全關,依法懲處惡意和嚴重不負責任的經營者;明確懲罰性賠償不以造成人身損害為前提,應加強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深入落實“四個最嚴”要求,強化預包裝食品生產經營者明示生產日期和保質期的責任;要求依法受理食品安全公益訴訟,切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