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建設各方必須按照規定向質量監督機構報告公路工程質量,並提供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影響公路工程質量的質量事故、質量缺陷和行為向交通主管部門或質量監督機構進行檢舉、控告和投訴。
第七條公路工程建設項目的主管部門、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負責人,對本單位質量工作負責的單位項目負責人,對本單位工程現場質量工作直接負責的單位工程技術負責人,對質量工作的工程技術方面負責的從業人員,負有直接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第六條公路工程質量實行建設單位或項目法人(以下簡稱建設單位)全面負責、監理單位把關、設計和施工單位保證、政府監督的質量管理體系。
公路工程建設各方必須按照規定向質量監督機構報告公路工程質量,並提供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影響公路工程質量的質量事故、質量缺陷和行為向交通主管部門或質量監督機構進行檢舉、控告和投訴。
第七條公路工程建設項目的主管部門、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負責人,對本單位質量工作負責的單位項目負責人,對本單位工程現場質量工作直接負責的單位工程技術負責人,對質量工作的工程技術方面負責的從業人員,負有直接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