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可以對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侵害職工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必要的調查,充分聽取職工和用人單位的意見,查閱、復制有關資料,核實事實,如實記錄。調查筆錄經用人單位核對、閱讀後,由調查人員和用人單位有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用人單位有關人員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應當在筆錄上註明。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員在調查用人單位時不得少於兩人;只有壹名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員的,由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指定上壹級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員參加調查。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員應當認真履行職責,遵紀守法,不得徇私舞弊或者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泄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用人單位的個人信息和商業秘密。
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是各級工會依法對勞動法律法規執行情況進行的有組織的群眾監督,是我國勞動法律監督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