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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處理不合理的信訪

法律分析:1。無理纏擾、尋釁滋事、非正常上訪,應認定為違法行為,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2、對無理纏擾、騷擾、異常上訪行為的調查,由現場處理單位根據信訪人無理纏擾、騷擾、異常上訪的違法行為提出調查請求,報市處理信訪突出問題和群體性事件聯席會議同意後,由公安機關進行調查、收集證據並作出處理。

法律依據:《信訪條例》第二十條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或者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和公共場所周圍非法聚集,圍堵或者沖擊國家機關,攔截公務車輛,堵塞或者阻斷交通的;

(二)攜帶危險品和管制裝置;

(三)侮辱、毆打、威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在信訪接待場所逗留、鬧事,或者將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留在信訪接待場所的;

(五)煽動、串通、脅迫、以財物誘導他人,幕後操縱他人信訪或者借機以信訪名義斂財的;

(六)其他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國家和公共安全的行為。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十條規定的,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當對投訴人進行勸阻、批評或者教育。勸阻、批評教育無效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訓誡或者制止;違反集會、遊行、示威法律、行政法規,或者違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機關依法采取必要的現場處置措施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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