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憲章》第六章“和平解決爭端”規定,安理會“得調查任何可能引起國際摩擦之爭端或情勢”,並在情勢可能危及國際和平與安全時,“建議調解這些爭端之方法或解決之條件”。這些建議對成員國不是強制性的。《憲章》第七章賦予安全理事會更大的權力來處理“對和平的威脅、對和平的破壞和侵略行為”。在這種情況下,安理會不僅可以提出建議,還可以采取行動,包括使用武力“維持或恢復國際和平與安全”。這是1950聯合國駐朝鮮部隊和1991聯合國駐伊拉克和科威特部隊的法律依據。安全理事會根據《憲章》第七章作出的決定,例如實施經濟制裁,對會員國來說是強制性的。聯合國在國際防務中的作用是由《聯合國憲章》規定的,憲章賦予安理會以下權力:1。根據聯合國的宗旨和原則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
2.調查任何可能引起國際摩擦的爭端或情況;
3.提出調解這些爭端的方法或解決條件;
4.制定應對和平威脅或侵略行為的計劃,並建議應采取的行動;
5.敦促會員國實施經濟制裁和除使用武力以外的其他措施,以防止或制止侵略;
6.對侵略者采取軍事行動;
7.就接納新會員國和各國加入《國際法院規約》的條件提出建議;
8.在“戰略地區”行使聯合國的托管職能;
9.就秘書長的任命向大會提出建議,並與大會壹起選舉國際法院的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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