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權保護的途徑有以下幾種:1 .咨詢。勞動爭議發生後,勞動者可以自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新的協議或者由有過錯的壹方改正錯誤,消除爭議。第二,調解。勞動爭議發生後,勞動者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申請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30日內提出。第三,仲裁。仲裁是處理勞動爭議的必要程序。勞動者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書面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的勞動爭議範圍包括:因辭退、除名、辭退職工、職工辭職、自願辭職等引起的爭議。第四,訴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0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五.監督和舉報投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八十八條各級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檢舉和控告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