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普通公眾對被告人有罪的判斷未經司法機關依法判決,嚴重外化,侵害了被告人的名譽權、隱私權等基本權利,或者對被告人定罪量刑形成負面輿論引導;
二是在司法機關依法判決有罪與否之前,公權力機關侵犯被告人的人身權利和訴訟權利,或者對被告人進行預判甚至處理。值得註意的是,作為壹種社會現象,除了刑訊逼供這種“看得見的形式”之外,有罪推定往往隱藏在壹些觀念和制度的背後,表現為壹系列潛在的不易察覺的規則或形式。這是壹種理想主義,是壹種受傳統觀念影響的思維模式。
無罪推定僅僅意味著任何人在被證明有罪之前都應被視為無罪。無罪推定強調被告必須有充分、確鑿、有效的證據。如果在審判中不能證明他有罪,就應該假定他無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條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是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罰。
第四條對於任何人犯罪,在法律適用上壹律平等。任何人都不允許有超越法律的特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