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沒有規定受害人必須做傷情鑒定。受害人向法院主張人身損害賠償時,必須做傷殘鑒定。但如果雙方就賠償達成壹致,則不需要進行傷情鑒定。
如果是輕傷,不想鑒定,不做傷情鑒定也是可以的。如果傷情較輕,可以做傷情鑒定和解。
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損壞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情節輕微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侵權人根據實際損害進行民事賠償是有好處的。
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
因此,情節輕微的,可以不做傷情鑒定。
綜上,對於因民事糾紛引發的打架鬥毆、損壞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情節輕微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可以不做傷情鑒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79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等治療康復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