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憲法的起源古希臘和羅馬都有自己的憲法,亞裏士多德曾經編輯過158個國家的憲法。但是,這些憲法並不是現在所謂的根本法。它們既沒有規定公民權利,也沒有限制國家權力。它們只是關於國家機關的組織和職責的法律,而不是現代意義上的憲法。詳見/question/40485208.html。這裏所謂的憲法結構,是指成文憲法在內容和體系上的安排。雖然各國的憲法結構並不壹致,但從基本的角度來看,憲法壹般由以下幾部分組成:(1)序言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憲法都有序言,序言表示壹些不適宜以憲法規範的形式表達,而不得不加以概括、綱領、立場或原則等的東西。能夠體現憲法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憲法規範的序言具有法律效力,否則不具有法律效力。(2)憲法文本壹般包括國家的根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國家機構、國家象征和憲法本身的實施保障。憲法修正案是對憲法典進行補充和修改的法律形式,往往附在憲法典的正文之後,成為憲法典的組成部分。(三)憲法的附則憲法的附則,是指憲法作出的需要對特定事項作出特別規定的補充規定。比利時和瑞士的聯邦憲法首次采用了附加條款的方法。由於附則是憲法的壹部分,其法律效力應與總則相同,具有專屬性和臨時性。詳見/view/150502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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