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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檢監察機關選什麽要嚴格執行回避制度。

法律分析:法律規定了辦案人員的回避,列舉了辦案人員需要回避的四種情形:壹是本案被調查人的近親屬,二是本案的檢察人員、主要證人,三是本人或者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四是與本案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調查處理的。紀檢監察幹部履行監督、執紀問責和監督、調查、處置兩項職責。他們不僅要監督別人,還要接受別人的監督。既要保證其他黨員、幹部和被監督對象有公正行使權利的權利,又要保證他們在行使職權的過程中公正行使權利。

法律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第六十五條嚴格實行回避制度。審查人員是本案調查人員或者被審查檢察官的近親屬、證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或者有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查、調查、審判的情形的,不得參與相關的審查、調查、審判工作,應當主動申請回避。被審查的偵查人員、檢察官和其他有關人員也有權要求其回避。選派借調人員、護士和考試名額時,應嚴格執行回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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