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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退款規定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退款規定如下:

1.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按照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予以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的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天後,消費者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

2.因質量問題退貨,所有郵費必須由賣家承擔,七天內無理由退貨。質量問題的定義是商品損壞或不完整,可以退貨;退貨需要完整的包裝、附件、標簽等。收到貨物時;如果購買的物品被洗滌、磨損、破壞或拆除,將不予退還。所有預購或定制的特殊尺寸概不退款;非質量問題退貨,來回運費由買方承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

經營者以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的,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無需說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壹)消費者訂購的;

(2)新鮮易腐;

(三)消費者在線下載或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

(4)報刊投遞。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根據商品性質並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的其他不適宜退貨的商品,不屬於無理由退貨。

消費者退回的商品應當完好。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貨之日起七日內退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退貨運費由消費者承擔;經營者與消費者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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