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勞動法關於員工福利假期的規定

勞動法關於員工福利假期的規定

勞動法關於員工福利假期的規定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二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員工享受年休假。年休假期間,員工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待遇。

第三條工作年限超過65,438+0年但不滿65,438+00年的員工,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滿20年者,年假為15天。國家法定節假日和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

第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年不享受年休假:(壹)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二)員工休假超過20天且單位未按規定扣除工資的;(3)工作時間超過65,438+0年但不滿65,438+00年的員工請病假超過2個月;(四)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患病超過3個月的;(五)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超過4個月的。

第五條單位根據生產和工作的具體情況,並兼顧職工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年休假可在1年內集中安排或分段安排,壹般不得跨年度安排。單位確因生產工作特點需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年度安排。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年休假。對於員工應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員工日工資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

  • 上一篇:政治思想考研問題大嗎?
  • 下一篇:墜床老人養老院獲賠110000。從法律角度如何解讀?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