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這個要看情況:壹是播放他人未發表的作品。著作權人有發表權,有權決定其作品是否公開以及以何種方式公開。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著作權人未發表的作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獲得著作權人的許可是播放其未發表作品的前提。未經許可,屬於侵犯著作權的行為。第二,播放別人已經發表的作品。已經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播放,但是應當支付報酬。因為已經發表的作品的播放沒有得到著作權人的許可,著作權人不可能事先要求支付報酬;因此,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已經發表的作品,可以與著作權人授權的集體管理組織就報酬的標準和方式進行協商,並按照協商的數額支付報酬。沒有集體管理組織的,按照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的報酬標準支付報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他人未發表的作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並支付報酬。
廣播電臺、電視臺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播放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但是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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