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公務員原則上不能是私企法人,其他人員都可以。現在的大學老師大部分都是在職的,可以是企業法人。根據《企業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企業登記機關不予核準登記: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受刑事處罰或者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因犯有貪汙賄賂、侵犯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限未逾五年的;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或者經理,並對該企業破產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的;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對該企業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的營業執照被吊銷之日起未逾三年的;個人負債較大,到期未清償;法律和國務院禁止法定代表人任職的其他情形。舊《公司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國家公務員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雖然2005年修訂的新《公司法》刪除了這壹規定,但《公務員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 (十四)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第四十二條公務員因工作需要在機關以外兼職的,應當經有關機關批準,並不得領取兼職報酬。據此,公務員不能兼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壹個人擔任幾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違反公司法。需要註意的是,由於法定代表人兼任公司董事或經理,應當遵守《公司法》關於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的要求。比如,未經股東會同意,不得同時擔任兩個競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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