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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經濟糾紛案件的管理包括

法律分析:包括:等級管轄、地域管轄、移交管轄和指定管轄。經濟糾紛案件向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在合同中約定將糾紛提交法院,只要不違反民事訴訟法關於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就可以按照約定提交選定的法院。因經濟合同發生的糾紛,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也可以在書面合同中選擇管轄法院,如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標的物所在地的法院;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始發地、目的地或者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障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保證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及時審理民事案件,確認民事權利義務關系,懲罰民事違法行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維護社會主義建設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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