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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與子女斷絕關系是否得到法律認可?

與子女斷絕關系的父母是不認同法律的。父母與子女的關系在法律意義上可以分為兩種。壹種是基於血緣,壹種是基於收養或婚姻。自然血親的父母和子女不能斷絕關系。自然血親的親屬關系是生而有之,死而消滅。因為收養建立的父母子女關系是可以依法解除的。但是,養子女由養父母撫養,養父母喪失勞動能力,生活困難的,養子女仍應支付生活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17條

收養關系解除後,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他近親屬之間的權利義務消滅,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之間的權利義務自行恢復。但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之間的權利義務是否恢復,可以協商確定。第壹百壹十八條

收養關系解除後,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應當向缺乏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支付生活費。因養子女成年後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賠償收養期間支付的撫養費。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適當補償收養期間支付的撫養費;但是,因養父母虐待或者遺棄養子女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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