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三十條規定: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定期接種狂犬病疫苗;攜犬出戶的,應當佩戴狗牌,並采取拴狗繩等措施。
對於多次違規者,將處以重罰或沒收犬只。《民法典》還明確了相關事故的責任劃分:寵物主人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寵物采取相關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即使受害人故意挑釁犬只,也只能減輕養犬人的責任,不能完全免責。
不帶皮帶遛狗本身並不違法。但如果狗狗主動攻擊他人或者騷擾他人,則可能涉嫌違法。我國關於養狗有明確的法律規定:養狗外出,必須保證行人的安全,防止行人受到騷擾。如果狗的主人沒有牽狗繩,如果行人覺得自己的安全受到了狗的威脅或騷擾,那麽為了保護自己而采取的壹切行動,比如對狗的拳打腳踢,都屬於正當防衛。如果行人受傷,狗的主人應該賠償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三十條補充介紹:
養犬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定期接種狂犬病疫苗,並憑動物診療機構出具的免疫證明向當地犬類登記管理機構申請登記。攜犬出戶的,應當佩戴犬牌,並按照規定采取拴犬繩等措施,防止犬只傷人和傳播疾病。
街道辦事處、鄉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協調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對本轄區內的流浪狗、流浪貓進行控制和處置,防止疫情擴散。縣級人民政府、鄉級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結合本地實際,做好農村養犬的防疫管理工作。犬類防疫管理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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