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自訴案件:
(1)被告知後才處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2.民事案件;
3.行政案件。
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的基本職能是:
1,審理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
2.懲治壹切犯罪分子,通過審判活動解決民事糾紛;
3.捍衛無產階級專政,維護社會主義法制和社會秩序;
4.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和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
5.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
6、保證國家社會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的順利進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二條。
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
人民法院通過審理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法律規定的其他案件,懲罰犯罪,保護無辜者不受刑事追究,解決民事和行政糾紛,保護個人和組織的合法權益,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秩序,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維護國家法制的統壹、尊嚴和權威,保障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