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挪用公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或者挪用大量公款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數額較大且超過3個月未還的行為。
2.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違法活動,或者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數額較大的;
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屬於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是指挪用資金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的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使用;
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或者進行違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或者數額較大不歸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國有公司從事公務的人員;
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和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