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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清楚的事實和錯誤的事實的區別。

事實不清與事實不確的區別在於,事實不清是指事實認定不清,現有證據不足以定案;認定事實錯誤是指新的證據推翻了原來的認定,或者證據鏈的組合推翻了原來的認定。

事實上,錯誤的認定是有錯誤的,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案件認定的主要事實或者重要情節不清,缺乏充分的證據作為依據,或者案件認定的主要事實、證據與結論存在矛盾的;

2、發現新的事實和新的證據,證明原事實有錯誤的;

3、發現當事人偽造證據,或證人作偽證,鑒定人提供假鑒定,翻譯人員提供假譯文等。,故意誣陷他人,造成案件虛構,與實際情況嚴重相悖;

4.認定本案的偵查人員、檢察人員或者審判人員玩忽職守、故意歪曲事實、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

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通過特赦免除處罰;按照規定應當告訴才處理的犯罪,不告訴或者撤回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規定免除刑事責任。第壹審判決後,當事人發現事實有錯誤的,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並提供證明事實有錯誤的證據。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如果事實確實錯誤,就會改判。案件認定的主要事實或者重要情節不清,缺乏足夠的證據作為依據,或者案件認定的主要事實和證據與結論存在矛盾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七十五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庭審所必需的證據材料。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人民檢察院對第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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