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稱:《中國和新加坡關於民商事司法協助的條約》於1997年4月28日簽訂,於1999年6月27日生效。國家可根據條約或其他原因,應另壹國的請求,將在其領土上被指控或被定罪的人移交給該國審判或懲罰。
例如,目前在加拿大的程慕陽被指控在中國犯罪,中國要求加拿大將其移交中國審判。加拿大同意要求移交的行為是引渡。
擴展數據:
引渡條約是國與國之間引渡罪犯的基礎。因為國際法上沒有引渡壹個國家的義務,在沒有引渡條約的情況下,是否將罪犯引渡到申請國完全是申請國的事情。
對於賴昌星壹案,如果中加之間沒有引渡條約,那麽加拿大想引渡就引渡,不想引渡就不引渡。中國沒有辦法。
但如果有引渡條約,壹般會規定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之間相互引渡罪犯的相關條件和其他事項。如果在條約中承諾引渡某國罪犯,那麽引渡就成為國際義務,必須履行,沒有正當理由不能隨便拒絕引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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