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65438年2月頒布的《中國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獨生子女受到意外傷害或者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養子女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給予必要的幫助。但是,這種“必要的幫助”是壹種什麽樣的標準,如何實施,並不清楚。
2007年,人口計生委和財政部聯合下發通知,決定從當年起在全國開展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試點工作。根據該通知,獨生子女死亡後未生育或未依法收養子女的夫妻,符合條件的,政府每月分別給予不低於80元和100元的補助,直至其死亡。隨後,各地制定了不同的救助實施標準。從2008年開始,寧波對這個群體進行補貼,規定每人每月補貼150元。年滿60周歲後,享受城鎮職工社會養老保險的人員,每月仍可領取150元的補助,其他對象救助標準提高到每人每月360元。在北京,這項補助從2008年開始發放,金額為每人每月200元,直至死亡。此外,根據北京各區縣情況,獨生子女死亡後,女方年滿55周歲,男方年滿60周歲,可領取5000元至1萬元不等的壹次性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