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按要求完成正常的離職手續,不會對員工造成不良後果。
和公司有勞動合同。公司不拖欠工資、社保等違法用工的,勞動者可以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單位存在違規用工,員工可以立即辭職,無需等待30天。
單位需要在員工辭職壹個月內辦理員工的交接手續、工資及各種費用。離職時填寫交接清單,出具離職證明。員工離職後壹個月內辦理社保和公積金關系轉移即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和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簽發支付令。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壹)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