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麻雀已被列為國家保護動物,即使當事人在禁獵期和禁獵區不捕捉,也是違法的。其次,根據法律法規解釋,非法捕捉野生動物20只以上屬於違法行為,且案件當事人捕捉的鳥類數量遠遠超過法律規定的數量,公安機關可以依據規定對當事人進行逮捕;
最後,涉案當事人因抓捕人數巨大、使用獵捕工具“情節嚴重”,有關部門可根據情節加重處罰。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在禁獵區或者禁獵期內,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情節嚴重”的非法狩獵:
(壹)非法獵捕二十只以上野生動物的;
(二)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或禁獵期內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狩獵的;
(三)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見,抓麻雀的行為已經違反了我國的相關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