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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審計後應繳納的稅款如何申報?

稅務審計後應納稅款如何申報:成員企業或分支機構應將自查發現的問題上報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稽查局。對於自查的未繳稅款,需要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稽查局說明納稅期限,確認後當場入庫。企業總部應在總局稽查局監督小組的指導下調整相關賬目。

填寫申報單繳納增值稅有以下幾種情況:

1.辦理稅務稽查案件時,決定繳納增值稅,在申報表中填寫“稅務稽查調整銷售額”、“稅務稽查應納稅額”、“本期入庫應納稅額”欄;

2.自查納稅,也就是評稅。已繳納的增值稅應根據稅票備註欄註明的不同情況進行處理。如註明“自檢納稅”字樣,則無需填寫申報表。如註明“分期預付”字樣,則填寫在報關單“分期預付”欄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暫行條例

第六條從事生產經營,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開業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稅務登記。其他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除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以外,應當自按照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成為法定納稅人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

第八條納稅人申請稅務登記時,應當提交申請登記報告和相關批準文件,並同時提供相關證明。主管稅務機關對前款所列報告、文件、證件進行審核後,予以登記,並發給稅務登記證件。稅務登記證僅供納稅人使用,不得轉借或轉讓。稅務登記的內容包括:納稅人的名稱、地址、所有制形式、隸屬關系、經營方式、經營範圍及其他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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