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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很多臺灣企業違反勞動法?

在實踐中,現在很多企業或多或少都存在違反勞動的情況。

第壹,違法成本太低。企業安排職工每月加班超過36小時的,人社部門可以對企業進行行政處罰,標準為每人100元至500元;還有很多勞動法規定,企業違反規定的,由人社行政部門責令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可以對企業進行拒不整改的行政處罰,但沒有說違法的行政處罰;

拖欠工資也是違法的,成本低,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的定罪程序復雜。第二,勞動法律法規對企業違反勞動法給予的行政處罰或強制太少。如果法律讓企業違反勞動法的成本更高,企業違反勞動法的行為就會更少。比如《勞動合同法》實施前,企業很少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但《勞動合同法》實施後,企業現在如果需要支付雙倍工資,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也自覺與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綜上所述,我認為增加企業違反勞動法的成本,會減少很多企業違反勞動法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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