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保險法可分為形式意義和實質意義。形式意義是指以保險法命名的法規,即特指保險的法規;實質性意義:指所有調整保險關系的法律法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保險,是指投保人按照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由保險人對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意外事故造成的財產損失,或者被保險人身故、殘疾、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賠償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
第三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保險活動。
第四條保險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五條保險活動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第六條保險業務由依照本法設立的保險公司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保險組織經營。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保險業務。
第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法人和其他組織需要辦理境內保險的,應當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保險公司投保。
第八條保險業、銀行業、證券業和信托業應當分業經營、分業管理,保險公司應當與銀行、證券和信托機構分開設立。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