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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本法規定的傳染病分為

法律解析:新《傳染病防治法》將法定傳染病分為甲、乙、丙三類,《傳染病防治法》根據傳染病的危害程度和擬采取的監督、監測、管理措施,將我國發病率高、流行面積大、危害嚴重的35種急慢性傳染病列為依法管理的傳染病, 參照國際統壹分類標準,根據其傳播方式、速度和對人類的不同危害程度,實施分類管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本法規定的傳染病分為甲類、乙類和丙類..

甲類傳染病是指鼠疫、霍亂。

乙類傳染病是指:傳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質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熱、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腦炎、登革熱、炭疽、細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結核病、傷寒和副傷寒、流行性腦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兒破傷風、猩紅熱、布魯氏菌病、淋病和梅毒。

丙類傳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風疹、急性出血性結膜炎、麻風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傷寒、黑熱病、包蟲病、絲蟲病、除霍亂以外的感染性腹瀉、細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傷寒和副傷寒。

上述傳染病以外的其他傳染病,根據其暴發、流行情況和危害程度,需要列為乙類、丙類傳染病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決定並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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