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約是條約的壹種,通常指國際會議就政治、經濟、文化、技術等重大國際問題締結的多邊條約。公約通常是開放的,非締約方可以在公約生效之前或之後的任何時候加入。壹些公約由專門的國際會議制定。除了傾向於立法形式的多邊條約之外,公約與條約沒有實質性區別。它的內容壹般是專門化的,不如條約的內容重要。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國際慣例。“當條約在中國直接適用時,國際條約的效力高於國內法。這主要集中在國際民商領域。關於條約與國內法的比較效力,我國沒有原則性的法律規定。但是,當壹些特殊法律法規與國內法發生沖突時,條約的效力高於國內法。《民法通則》第142條的規定表明,條約的效力高於國內民法。《民事訴訟法》重復了這壹規定。
國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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