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及其制定者不可能允許自己有這麽大的漏洞。在壹些國際法律文件中,必須有英文、法文、中文等文本。,它們將同時生效,從而避免翻譯文本的有效性問題。
提問者所擔心的翻譯文本在法庭上的適用,壹般可能發生在涉外案件中。比如在中國審理法律案件,由於案件的涉外性,是否可以考慮外國法律(而這時候就會產生翻譯問題),而這個問題屬於國際私法領域,也就是沖突法,其他國家法律的適用性會根據各國的沖突法來解決。
總之,無論何時,翻譯文本只起到便於理解原文的作用,而不是代替法律效力。
依拙見,希望有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