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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20條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20條規定如下:

1.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告知其享有的訴訟權利,以及認罪認罰從寬的法律規定;

2.提問前,先問他們有沒有犯罪行為,聽聽他們的陳述和辯解;

3.對於與案件無關的問題,當事人有權拒絕告知。

刑事訴訟法第20條的重要性;

《刑事訴訟法》第20條規定了刑事訴訟中的壹項重要原則或程序,對於保證法律的正確實施,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作用。具體來說,這壹條款可能涉及訴訟參與人的權利、訴訟程序的要求、證據規則、審判原則等等。其重要性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保障公正司法:確保刑事訴訟的所有程序公正透明,維護法律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2.保護當事人權益:明確當事人在刑事訴訟中的權利和義務,防止隨意執法和冤假錯案;

3.規範執法行為:規範執法機關的行為,要求其依法辦事,避免權力濫用;

4.促進高效辦案:通過明確訴訟程序和要求,提高辦理刑事案件的效率和效果;

5.加強法律監督:為其他司法機關或社會監督刑事訴訟提供法律依據,確保訴訟活動在法律軌道上運行。

綜上所述,刑事訴訟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對於保障公正司法,保護當事人權益,規範執法,促進高效辦案,加強法律監督,發揮了重要作用。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

第二十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壹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下列案件由縣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

(a)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或死刑;

(二)可能影響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社會秩序的;

(三)涉及跨縣級行政區域的犯罪集團;

(4)涉及外國人的;

(五)其他需要由縣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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