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九十四條規定了訴訟保全和訴前保全的措施。司法實踐中,采取保全措施時,有時需要凍結被告(被申請人)因工程款而應得的收入。這時候就需要向相關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由於民事訴訟法對這種協助執行沒有具體規定,填寫協助執行通知書時,往往會出現適用哪些法律規定的混亂。筆者發現有的法院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21條、第222條的規定,有的法院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03條的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壹條、第二百二十二條是在執行程序中采取強制措施時適用的法律規定。它們適用的前提條件是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規定的義務,這顯然不能適用保全措施。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三條是有關單位拒絕履行協助義務阻礙民事訴訟時采取的強制措施,結果條款依次適用。因為妳不幫我就會對妳采取強制措施,妳有義務幫忙,我覺得也很牽強。因此,筆者建議民事訴訟法對此做出明確具體的規定。在作出規定之前,筆者認為應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104條:人民法院可以采取財產保全措施,限制債務人撤回,並通知有關單位協助執行。作者:江西省九江市廬山區人民法院,1頁* * * 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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