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此,如果這裏的“另案”是指刑事案件,可以按照上述規定,采取“先刑後民”的方式處理。但由於之前的規定並未將“另案”限定為刑事案件,因此在壹般意義上,這壹規定並不能作為“先刑民”的法律依據。
但理論上,刑事責任是犯罪人對國家的責任,民事責任是違法人員對作為平等主體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責任。因此,從糾紛的性質來看,刑事訴訟中所要解決的糾紛的性質比民事糾紛更為嚴重。因此,先解決性質較嚴重的糾紛,再在此基礎上解決性質不太嚴重的糾紛是合理的。
但需要註意的是,在實踐中,“先刑後民”只有在刑事糾紛和民事糾紛針對同壹行為的情況下才能適用。比如乙方要求甲方償還債務,雙方協商不成,甲方毆打乙方,造成乙方重傷,那麽根據“先刑後民”的原則,如果乙方要求甲方承擔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餐費、營養費等民事責任,,應在解決甲方刑事責任後提出。事實上,乙方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法院審理刑事部分後,會審理民事部分。但如果乙方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甲方償還債務,法院在以“懲民在先”為由對甲方打人行為作出刑事判決後,不能決定審理甲乙雙方的借款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