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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懸賞尋找老賴”的錢,老賴該不該承擔?

現在社會上有壹種人,就是欠錢不還的人。這些人被稱為老賴。這些人惡意使用銀行和個人的錢,卻根本沒有還錢的意思。而且,這些人沒有錢,只是不想給。面對這些老賴的情況,很多人贏了官司卻拿不到錢。

社會上出現老賴現象,主要是因為我國執法部門在執法上沒有壹個強有力的措施。這幾年法院逐漸開始加大對老賴的處罰力度,所以老賴的很多後遺癥很難消除,因為我覺得老賴的壹些行為和執法不嚴有關,費用應該由執法部門承擔。

老賴給人帶來的是經紀虧損。欠錢不是他們的目的。國家應該加大對這類人的懲罰力度,以儆效尤。如果對老賴采取寬容的態度,老賴問題還會繼續發酵,所以找到老賴的獎勵應該由執法部門承擔。

目前,許多執法部門在老賴問題上采取消極的工作態度。比如有的法院宣判後無所作為,甚至不理會老賴的問題。宣判後,法院根本不會采取任何行動,無異於助長了老賴的氣焰,間接幫助老賴不還債務。

所以國家應該讓法院和相關執法部門先承擔找舊債的成本,讓法院和相關執法部門認真工作,把找舊債、討債這件事放在心上。只有這樣,法院和相關執法部門才能提高追債的積極性,對工作負責。

法院追回老賴及欠款後,費用應由老賴負全責,因為沒有他們的逃避,不可能產生這些費用。所以法院先行墊付後,可以要求老賴還款,既能保障法院和相關部門的執法效率,又能給老賴相應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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