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
2.違反規定私自辦案或者制造假案的;
3.篡改、隱匿、偽造、竊取或者故意毀滅證據材料,或者因重大過失丟失、毀滅證據材料,造成嚴重後果的;
4.向合議庭或者審判委員會報告案件時,隱瞞主要證據和重要情況,故意提供虛假材料,或者因重大過失遺漏主要證據和重要情況,導致判決錯誤,造成嚴重後果的;
5.制作訴訟文書時,故意違背合議庭評議結果和審判委員會決定,或者因重大過失導致裁判文書正文錯誤,造成嚴重後果的;
6、違反法律規定,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條件的罪犯減刑、假釋,或者因重大過失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條件的罪犯減刑、假釋並造成嚴重後果的。7、其他故意違反法定程序、證據規則和法律明確規定違法審判,或者有重大過失導致裁判結果錯誤、後果嚴重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15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以及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條規定的情形,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提出抗訴。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發現同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條規定的情形之壹,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並報上壹級人民檢察院備案。也可以要求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各級人民檢察院有權對審判監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審判程序中法官的違法行為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