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網絡安全法》第25條:
網絡運營者應當制定網絡安全事件應急預案,及時處理系統漏洞、計算機病毒、網絡攻擊、網絡入侵等安全風險;壹旦發生危及網絡安全的事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並按規定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為保障網絡安全,維護網絡空間主權、國家安全和社會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信息化健康發展,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NPC常務委員會於2016 11.7頒布,自2017 1年6月起施行。
根據相關規定,網絡日誌保存時間不得少於6個月。
《網絡安全法》第五章規定,責任主體是網絡運營者:
網絡安全法認為,網絡運營者的主要義務是網絡安全保護。
《網絡安全法》是我國網絡空間的第壹部基本法,強化了我國網絡空間主權的戰略意義和監管範圍,其中第九條總體規定了網絡運營者的網絡安全義務。
同時,《網絡安全法》第21條、第24條、第40-44條、第47條、第48條、第49條以及《刑法》第286條均規定了網絡經營者的網絡信息安全義務。未來,網絡運營商責任重大。
擴展數據:
網絡運營商,尤其是大型互聯網企業,用戶數量龐大。他們是網絡社會中最重要的節點,是實施網絡治理的關鍵主體。在網絡政策上,中國提倡“誰訪問誰負責”,“誰運營誰負責”。壹直強調網絡運營者的“主體責任”,要求網絡運營者對其運營的網站及其提供的網絡產品和服務承擔安全保障義務。
《網絡安全法》從法律上規定了網絡運營者的網絡信息安全義務和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