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訴訟法中的禁止反言,字面意思是禁止違反以前的陳述。在法理上,是指人們在民事活動、民事訴訟等行為中表達了相應的言辭之後,應當對自己的言辭負責,不得為了自己的利益而發表否定先前言辭的言論。又稱“不答應”、“不背話”、“不反表白”。
2.禁止反言原則起源於衡平法的概念,是英美衡平法院給予當事人的衡平法救濟之壹。意在防止壹方以言行不壹損害另壹方的信賴利益。
3.禁止反言原則不適用於對當事人為達成調解協議或和解而作出的妥協所涉及的案件事實的承認,無論這種承認是在訴訟中還是在警察局、司法機關和民意調查機構等糾紛解決場合作出的。
4.禁止反言的法理是指當壹方有義務從事對方所期望的某種行為時,實際上卻進行了與對方的期望完全相反的行為,這種行為被視為背信,被禁止。